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告 盧東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琇媖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