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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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舜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舜凱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未遂罪。被告侵入住宅之行為,已結合於所犯侵入住
宅竊盜罪之罪質中,不再論以侵入住宅罪;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意旨認被告另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尚有誤
會,併予敘明。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竊得
任何財物,即遭發覺,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犯後已與被害人 李家慶 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
書1紙附卷可參,足見其有悔悟之意,經此案科刑教訓後,
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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