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692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偵字第8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家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
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鄭家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且犯後已與被害人 陳奕碩陳俊諭劉仁君 達成民事和
解(本院100年度司沙調字第37號、第52號、第57號),足
見有悔悟之意,其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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