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 林福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t40;┌─────────────────────────────────────────────┐│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永傑科技有限公│第一銀行花蓮分│107年7月31日│54,248元│JB0000000│00000000│││司│行││││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