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鄭金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分別於民國105年6月17日、105年12月2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自105年12月22日重行起算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
106年4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鴻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張明松 │彰化銀行│105年5月25日│160,700元│0000000│空白││││東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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