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保證人丙○○
3樓被告甲○○保證人丁○○
弄12號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乙○○、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丁○○因被告乙○○、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30萬元,由具保人2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本院93年刑保字第50、5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分見本院93年度偵聲字第63號卷、93年度偵聲字第42號卷)。
二、茲以被告乙○○、甲○○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2人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楊麗文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