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54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