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許文惠
送達代收人 劉聰熙 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聲請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是以,聲請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
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11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
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