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5號
原 告 謝玲蘭
被 告 林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學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爰
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