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奇富 訴訟代理人 黃靜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榮芳水電工程有限公│彰行銀行北中壢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柒萬陸仟玖佰元│NA四00七七二││││司 李美雲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