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六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仁福樓餐廳 呂錦同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肆萬 元│UC三二二0二三│││││行│││九││├─┼─────────┼─────────┼───────────┼────────┼────────┼──┤│2│仁福樓餐廳呂錦同│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肆仟伍佰元│UC三二二0二四│││││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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