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碩聯合汽車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萬捌仟捌佰肆拾│CF三二0二六六││││司│分行││捌元│四││├─┼─────────┼─────────┼───────────┼────────┼────────┼──┤│2│ 張威晟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大│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壹萬元│FA五0九七五0│││││竹分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