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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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11號聲請人潮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UONGDUCTAM即揚德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09年7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未載明」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