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李坤波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 許文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7,38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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