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之2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8
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雖於97年7月25日(本院收狀日為97年7月29日)對於
上開命補繳上訴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該裁定屬不得抗告之
裁定(該抗告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且該抗告並不阻斷
本院命補繳上訴費期間之進行,合先敘明。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繳上訴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