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阡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5月起向原告購買廣告
,分別於原告所發行之「SPEC-R汽車性能情報」、「超越車
訊」雜誌指定之其書刊登被告公司之汽車零件設備產品廣告
,原告即依約定於指定之「SPEC-R汽車性能情報」及「超越
車訊」雜誌刊登被告產品之廣告,並開立總額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之統一發票5張交付被告收執。嗣經原告催討,
被告始簽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1紙交原告收執,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台灣票據交
換所提示,因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為由而遭退票。而
被告亦一再拖延拒不支付前開廣告費用,迭經催討,均未獲
置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聲
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兩造債務尚有糾
葛,礙難照付云云。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尚欠廣告費用未償之事實,業據提出「
SPEC-R汽車性能情報」及「超越車訊」雜誌刊登被告產品之
廣告、統一發票5紙及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舉證有何不付款之事由以供本院審
酌,是其所辯:兩造債務尚有糾葛,礙難照付云云,委無可
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廣告費用13
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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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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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商業儲蓄銀│97.11.03│97.11.03│27000元│NTA0000000│
││行北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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