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6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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