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柒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叁佰壹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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