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九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盛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即劉被告己○○
廖奕晴 即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