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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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九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盛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即劉被告己○○
廖奕晴 即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