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128號聲請人 莊沐霖 相對人 王映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231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1109年4月27日50,000元109年6月27日TH00000002109年5月7日50,000元109年7月7日TH00000003109年7月31日200,000元109年8月30日TH00000004109年8月3日100,000元109年10月2日TH00000005109年8月8日50,000元109年9月7日TH00000006109年8月14日50,000元109年10月13日TH00000007109年8月18日60,000元109年9月17日TH00000008109年9月3日100,000元109年10月2日TH00000009109年9月7日100,000元109年10月6日TH000000010109年9月9日40,000元109年10月8日TH000000011109年9月10日50,000元109年10月9日TH000000012109年9月12日100,000元109年10月11日TH000000013109年9月20日50,000元109年10月19日TH000000014109年9月24日30,000元109年10月24日TH000000015109年9月30日30,000元109年10月30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