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潘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9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165元潘茜雯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11,274元潘茜雯自民國10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003新臺幣21,907元潘茜雯自民國10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004新臺幣10,642元潘茜雯自民國10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