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張玉女 (即 宋述宜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述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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