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及105年5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變更法人名稱及會址、辦理業務之事項,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5年5月13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及105年5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20次董事會董事會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臺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內政部同意備查在案,亦據聲請人提出內政部105年6月20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