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93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事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依時間先後發生順序詳載本件事實發生經過並附具證據,並請敘明本件請求及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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