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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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南國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本訴部分,原告即反訴被告係依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5,595,2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兩者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仍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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