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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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莉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4年5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0,000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4,782元。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700元。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300元。
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4年5月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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