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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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 葉東梅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23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而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3萬9,854元。抗告人不服原裁定關於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執行標的物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16鄰錦山15之l號房屋之價額,原裁定以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相對人對之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相對人自不得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89年度執字第440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該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5273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爰聲明求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判決。又相對人係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抗告人及第三人 蘇國良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用以清償其執行債權843萬9,854元。其中屬抗告人所有之執行標的物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399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及附表二所示建物,該等土地及建物之價值以拍賣所得價額合計為900萬710元(計算式:7,200,710+1,215,000+270,000+315,000=9,000,710),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查閱明確,有該事件卷宗影本附卷可稽。是依此情形而論,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其中關於抗告人所有上開執行標的房地之價值顯然高於系爭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則抗告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僅為排除該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執行債權額即843萬9,854元為準。從而,原法院核定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43萬9,854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曾謀貴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附表一: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等│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拍定價格││├───┬────┬──┬──┬──┤│├────┤│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則│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 慈護 ││399│田│06│7,969.31│2分之1│葉東梅│720萬0,710元│├─┼───┼────┼──┼──┼──┼─┼─┼────┼──────┼───┼──────────┤│2.│苗栗縣│苑裡鎮│慈護││400│田│06│1,102.36│2分之1│蘇國良│108萬元│└─┴───┴────┴──┴──┴──┴─┴─┴────┴──────┴───┴──────────┘附表二:
┌──────────────────────────────────────────────────┐│建物標示│├─┬──┬─────────┬────┬────────────┬──┬───┬──────────┤│編││基地坐落│建築樣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所有權│拍定價格│││││主要建築││範圍│人││││建號├─────────┤材料及房├───────┬────┼──┼───┼──────────┤│號││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苗栗縣慈護399地號│農舍、加│1樓層:94.34││全部│葉東梅│121萬5,000元││1│28││強磚造│2樓層:107.16││││││││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2層│合計:201.50││││││││16鄰錦山15之1號│││││││├─┼──┼─────────┼────┼───────┼────┼──┼───┼──────────┤│││苗栗縣慈護399地號│ 遮雨朋 、│1層:34.35│遮雨棚│全部│葉東梅│27萬││2│││陽台、加│3層:10。14│19.09││││││329│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強磚造、│合計:44.49│陽台│││││││16鄰錦山15之1號│磚造石棉││11.57││││││││瓦、鐵造││││││││││、2層││││││├─┼──┼─────────┼────┼───────┼────┼──┼───┼──────────┤│││苗栗縣慈護399地號│倉庫、磚│1層:83.08││全部│葉東梅│31萬5,000元││3│330││造石棉瓦│2層:83.08││││││││苗栗縣苑裡鎮山腳里│、2層│││││││││16鄰錦山15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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