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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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ABANDOJESSELLYLOUDAYOT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ABANDOJESSELLYLOUDAYOT於111年03月02日簽立外籍移工貸款申請暨約定書(證一),債權人於111年03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8萬元整予債務人ABANDOJESSELLYLOU
DAYOT,借期至112年03月17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採固定利率10.13%計息。㈡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約定書條款第五條)。㈢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變更還款日,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2年04月05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6月0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7,647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證二)。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647元民國111年6月5日民國112年2月4日年息12.156%001新臺幣67647元民國112年2月5日清償日年息10.13%◎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