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楊郭玉英
韓潔茹韓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 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5,564元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1%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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