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鳳熙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進塗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20、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鳳熙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鳳熙因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1年3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且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犯行各有4次及2次,均於短時間內密切為之,是以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