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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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詠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成章 即 沈長發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慧芳 即沈長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沈長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