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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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46號聲請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相對人 沈鄉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陳清貴 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5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清貴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4,4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民國102年8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另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46號│├─┬─────────────┬─┬────┬─────────┤│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大寮│大寮│3276-1│雜│289│1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