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祥選任辯護人王俊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5、3469、4612、4613、4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永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楊孟穎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