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戴緯軒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 戴水池
戴振德
戴豊利 張金對
戴文賓 戴文志 戴昀荏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文洲 被告 戴家鴻
戴榮關 戴淑敏
戴明沿
戴明朝 戴明印
戴新挽
陳金蘭 戴中信 戴麗方 戴湘玉 (即 戴珮宸 )
尤秋蓮 王孟文 王思琳 戴文輝
戴文福 戴文諒
戴文吉 林貴花 戴新財 戴全福 戴專進
張戴美惠 吳戴美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慈 被告 戴美香
戴美燕
戴美雲
戴美滿 戴桂枝 戴桂味 戴俊東
林俊寬 律師即 戴新中 之遺產管理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即袁世祥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泰強 訴訟代理人 張秀婷 受告知訴訟人 葉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八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有持分比例之事項需重新調查,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48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