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謝忠村
廖慶 和 謝京容 被告 許良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