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聰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063號),本院受理後(本院受理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62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聰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 林協群 前未到庭,就其涉案部分尚有應與林聰連部分一併行調查辯論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