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楊清祥
林慎慧 被告 陳信中
康爾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孟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四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