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31號抗告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仍不繳納者,即依法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潘曉玫法官胡芷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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