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馬來西亞商食益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婷 被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志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2,955,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9,8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