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姊姊,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請具狀說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甲○○死亡情事。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