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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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吳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3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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