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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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67號債權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玟 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吳玟「峰」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 吳玟鋒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