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419號異議人 銘瑋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銘瑋營造有限公司因與債權人乙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支付命令,提起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未於聲明異議狀狀尾蓋異議人銘瑋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