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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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異議人甲○○○異議人丁○○上列異議人等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7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異議以債務人為限,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雖對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支付命令,向本院提起異議,惟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務人為丙○及乙○○,異議人並非本件債務人提起本件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