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雅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864建號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提出相對人謝雅柔及債務人 吳炎鴻蔡佳和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桀旺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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