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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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永協昌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鈴 原告昌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姝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詹忠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56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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