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原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美姚 送達代收人 黃秀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9年2月24日以「多層餡料之甜點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5940號專利證書。嗣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2日以該專利有違其核准時(即93年
7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其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1年7月30日以(101)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120772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392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則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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