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20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逾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17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95年1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6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甲○○仍不知悔改,於97年2月25日早上6點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其位於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住處3樓,逾越牆垣侵入隔壁即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乙○○○住宅之3樓陽台(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將該陽台落地門窗向上搬高以使門內之扣鎖脫離及卸下該落地門窗後,逾越該落地門窗安全設備,進入室內,再下至該住宅1樓,竊取乙○○○所有置放於桌子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約1千元得逞。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詞。
㈢現場圖1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5日刑紋字
第0970032479號鑑驗書影本、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30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12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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