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創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創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創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1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1年9月6日│民國101年10月13│民國101年10月21│民國101年11月28││││日│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463、5029│偵字第4463、5029│偵字第4605號│偵字第4463、5029│││、5052號│、5052號│(聲請書誤載為10│、5052號│││││1年度毒偵字第446││││││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審││08號│08號│10號│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102年4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08號│10號│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備註│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469號。│││2.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第4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月17日│民國102年2月3日│民國102年2月26日│民國102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偵字第790號│偵字第2062號│偵字第1232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567│2年度毒偵字第567│2年度毒偵字第567││││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審││649號│734號│1016號│11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734號│1016號│11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備註│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936號。│││2.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第734號、第1016│││號、第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月17日│民國102年1月31日│民國102年2月25日│民國102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偵字第790號│偵字第2062號│偵字第1232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567│2年度毒偵字第567│2年度毒偵字第567││││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審││649號│734號│1016號│11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734號│1016號│1110號│││││(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備註│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936號。│││2.編號5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第734號、第1016│││號、第11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十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9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審││1316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22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8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