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3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林OO(性別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95年4月9日21時2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一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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